2005年2月1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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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受伤只给一千当否
可先申请工伤待遇并要求报销医疗费用
赵暖芷

  事件
  李先生与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结束前两个月,李先生在工作时一只手被机器割伤,厂方当时只将李先生送到医院做了简单的处理。由于受伤无法继续工作,厂方给了李先生1000元便让他回家了。
  厂方称,按厂里规定,试用期内受伤的,厂方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另外,合同试用期已经结束,厂方不再录用。那么,试用期内负伤,厂方是否应当报销医药费用?
  说法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且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李先生可以请医院出具医疗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后,享受工伤待遇,包括报销相关医疗费用。如果企业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李先生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对于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李先生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赵暖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