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受伤只给一千当否可先申请工伤待遇并要求报销医疗费用赵暖芷
事件 李先生与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结束前两个月,李先生在工作时一只手被机器割伤,厂方当时只将李先生送到医院做了简单的处理。由于受伤无法继续工作,厂方给了李先生1000元便让他回家了。 厂方称,按厂里规定,试用期内受伤的,厂方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另外,合同试用期已经结束,厂方不再录用。那么,试用期内负伤,厂方是否应当报销医药费用? 说法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且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李先生可以请医院出具医疗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后,享受工伤待遇,包括报销相关医疗费用。如果企业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李先生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对于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李先生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赵暖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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